2023年度村(社区)“两委”成员
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入学考试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组织部党员教育中心和山东开放大学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村(社区)“两委”成员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入学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2023年国家成人高考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基层干部学历教育工作实际,现制定2023年度村(社区)“两委”成员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入学考试实施方案。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
2023年10月21日 9:00-11:00。
(二)考试地点
全省共设16个考点,具体地址见附件15。
(三)考试形式
闭卷纸介笔试,试卷满分为300分,考试时长为120分钟。考试具体事项由山东开放大学向各考点作出安排。
(四)考试科目
1.行政管理专业:综合课程(农村),内容包含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时事政治、党建知识和乡村治理基本知识。
2.社会工作专业:综合课程(城市社区),内容包含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时事政治、党建知识和社区治理基本知识。
二、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一)及时打印准考证
各考点请于10月19日前,通过山东开放大学基层干部学历教育教务系统(https://sdtvu.jxjy.chaoxing.com/)打印考生准考证(准考证加盖考点公章),务必认真核对姓名、照片、身份证号、报考专业等信息,将《准考证》发放给考生。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等内容,遵守考试要求。
(二)备好考试证件
考生须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持士兵证或军官证,港澳台考生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考试。因手机禁止带入封闭区以内,无法通过查看手机内的电子身份证核验身份,故电子身份证不作为考试入场有效证件使用,请广大考生注意。身份证丢失或正在办理中的考生,必须携带临时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开具带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入场。
(三)规范携带考试用品
考生按《准考证》要求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发送接收设备、书包、学习资料、涂改液及修正带等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请考生妥善放置自己的物品,以免因本人违反规定而造成不能参加考试或物品丢失。考生进入封闭区和考场时需要接受人工安检、智能安检门安检、人脸识别检查。智能安检系统将对手机、照相机等金属类电子设备进行检测,请考生尽量不要携带钥匙、磁卡、打火机,金属手镯、戒指、项链等物品,尽量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发卡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
三、巡考安排
省委组织部党员教育中心、山东开放大学选派有关同志组成巡考组,随机选取部分考点实地抽查考试组织情况。各市党员教育中心要选派人员巡考。山东开放大学向每个考点选派两名工作人员,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1.10月19日前,山东开放大学对全体巡考员进行培训。
2.各巡考组及山东开放大学协助考试工作人员于10月20日前到达考点,10月22日返回。
四、试卷领送
(一)试卷领取
10月19日(星期四),各考点派两名同志到省开大领取试卷,办理交接手续,10月20日中午12:00前返回到各考点。将试卷存放在考点内指定保密室,启动安防程序。
(二)试卷送交
10月22日(星期日)下午16:00前,各考点将密封好的答卷、备用试卷、考场记录单(分课程单独用订书机装订)、考生承诺书(分考场单独用订书机装订)、《2023年招生入学考试送交省开大试卷汇总表》(纸质版需要盖章,电子版发至邮箱:jcgbjyzx@163.com),在考后一并汇总后送至省开大,办理移交手续。
(三)领送地址
山东开放大学舜耕校区教学楼三楼保密室306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舜耕路10号)。
(四)注意事项
领送试卷时请携带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
五、工作职责
(一)山东开放大学主要职责
在省委组织部党员教育中心的领导下,组织指导全省2023年度村(社区)“两委”成员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入学考试工作。制定实施意见与方案;负责命题与印刷试卷;负责试卷发放和回收;向各考点部署考务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对各考点巡查;负责阅卷,成绩录入与数据统计,试卷存档。
(二)考点主要职责
成立招生入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方案,组织并落实招生入学考试工作;召开会议研究上级文件精神、部署工作、明确责任、开展培训、落实细节,对组织考试全环节实施监督;规范考点、考场、保密室设置与管理;确定主考、副主考,选聘监考员,进行专业培训;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强化纪律、落实奖惩;做好保障服务,规范有序组织考试;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制定预案,防控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到山东开放大学安全领送试卷并妥善保存。
六、考点管理
(一)考点设主考、副主考各1人,由各考点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主考对考试组织、考试过程、安全保密、考风考纪等负全部责任。主考、副主考职责要求见附件4。
(三)主考是考点第一责任人,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坚持正气、秉公履责,对考试发生的各类事件公平公正妥善处置。
(四)各考点设立巡考组、保密组、考务组、后勤组、保卫组,具体职责见附件6、7、8、9、10。
(五)监考人员由各考点聘任并培训,每考场配备2名监考员。负责考场试卷的发放回收,考前张贴考场门贴、桌贴,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和注意事项,维护考场纪律和考试秩序,检查考生证件,核对考生身份,做好考场清理,对违纪舞弊考生如实记录处理。监考人员要忠于职守,一前一后站立监考,杜绝从事与考试无关的活动。监考人员职责见附件5。
(六)考点要有利于组织考试,考试期间进行封闭管理,交通方便,水电保证,电话畅通。考场安排要规范,考场设置要求见附件11。
(七)各考点要设有专用保密室,具备“三铁四防”(铁门、铁窗、铁橱;防火、防盗、防潮、防鼠)、昼夜视频全覆盖监控和双锁管理功能,考试期间须24小时专人值班。试卷存放保密室期间,要严格出入交接记录。
(八)考试期间,要保证考点、考场安静、安全,如周围噪音较大,影响考生考试,须提前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九)考点内醒目处要张贴《考场安排分布图》《考点平面图》《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守则》和其它注意事项。
(十)考点醒目处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山东开放大学举报电话:0531-82626811,举报邮箱:jcgbjyzx@163.com。
(十一)考试期间,在考点外设立警戒区,在距离考场3米外划定警戒线。考试期间,工作人员须佩戴统一标志,考生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点、考场。严禁与考试无关者进入考点。
(十二)各考点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七、考风考纪
(一)遵守考试时间
根据考试管理规定,迟到15分钟将不得进入考点。请牢记各科目考试时间,合理规划安排,尽量提前到达考点。为确保安全,考生到达考点后不得在考点周围逗留、聚集,应尽快有序入场。
(二)严守考试纪律
考试期间,请遵守考点统一发出的考试指令完成考试(考场内挂钟时间仅供参考)。试题、答题卡等均属于涉考材料,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拍照传出或带离考场。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将认定为考试作弊。
(三)违规作弊严惩
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严格按照招生入学考试进程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考、副主考及其他考务人员等有关职责见附件,务必履职尽责,确保考试规范有序。
(三)严肃考风考纪,敢抓敢管,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四)考试过程中不允许考生交卷离场。
附件: 1.招生入学考试工作进程表
2.监考工作流程
3.考生承诺书
4.主、副考职责
5.监考员职责
6.巡考员职责
7.保密组职责
8.考务组职责
9.后勤组职责
10.保卫组职责
11.考场设置要求
1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考生守则
15.2023年度村(社区)“两委”成员专科学历
教育招生入学考试考点信息表
附件1
招生入学考试工作进程表
阶段 | 时间 | 工作内容 | 实施 单位 |
考前 | 10月19日之前 | 通过山东开放大学基层干部学历教育教务系统打印考生《准考证》(准考证加盖考点公章),务必认真核对姓名、照片、身份证号、报考专业等信息,将《准考证》发放给考生。 | 各考点 |
10月19日之前 | 1.主考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明确职责、进行岗前培训。 2.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考试文件、上级要求、保密守则、监考职责、考场纪律要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熟悉掌握各项工作程序,进行考前培训。 3.检查保密室安全设施、考试设施、服务设施是否到位。 4.调试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准备好考试办公用品。 5.对参加考务工作和监考人员培训。 6.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各考点 | |
10月19日 | 各考点委派两名考务人员携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山东开放大学保密室领取试卷。 | 各考点 | |
10月20日前 | 1.张贴考点平面图(包括各考场、职能机构及服务设施的位置等)、考场安排表、考生守则和考场纪律。 2.张贴考生应急疏散通道示意图。 3.张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按规定布置考场和座位,张贴考场编号和座位号。 5.安装无线信号屏蔽设备。 6.清理考点、考场,实行封闭管理。 7.配合巡考员做好考试检查工作。 | 各考点 | |
考中 | 10月21日 | 1.工作人员有秩序地引导考生进入考场。 2.监考员按《监考工作流程》进行监考。 3.巡考人员做好流动检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4.做好考试突发事件的防控,发生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 各考点 |
考后 | 10月21日
| 1.监考员负责将本考场所有试卷(包括缺考试卷)按考场座次表顺序规范装订,考生答题纸要采用线装方式。 2.监考员将装订好的试卷交到保密组,经考务人员检查无误后装入试卷袋,并按要求在试卷袋明面填写相关信息,履行签字手续。 3.各考点核对所有试卷,确保准确无误。 | 各考点 |
10月22日 | 10月22日16:00点前将密封好的答卷、备用试卷、考场记录单(分课程单独装订)、收卷表(含电子版)等统计汇总后送至山东开放大学,办理移交手续。 |
附件2
监考工作流程
序号 | 时间 | 工作流程 |
1 | 10月21日8:20 | 1.所有监考员佩带统一监考标志到考务办公室报到,接受主考指示。 2.主考与监考员核对时间,签领试题、草稿纸、考生承诺书、手机存放袋、考试用品等,检查试题袋是否有破损。 |
2 | 10月21日8:25 | 1.监考员甲、乙共同携带试题、草稿纸、考生承诺书和考试用品进入考场。 2.监考员甲在讲台前守护试题。 3.监考员乙检查清理考场,分发草稿纸及有关考试用品,做好考生入场准备。 |
3 | 10月21日8:30 | 1.考生进场铃响,引导考生进场。 2.监考员乙在考场门口(考场另一门关闭)逐个对考生二代身份证、《准考证》进行检查核对,同时将考生携带的违禁物品截放在考场内指定位置。 3.考生入场坐定后,监考员甲宣读《考生守则》(见附件14)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要求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责成考生关闭手机放入手机袋与身份证、《准考证》一并放在桌面左上角。 4.监考员乙持考生签到表逐个对考生进行信息核对及签到。 5.组织考生填写《考生承诺书》,填写完后收回。 |
4 | 10月21日8:50 | 启封试题。监考员甲当众验封,开启试题袋,核对试题份数,做好发卷准备。 |
5 | 10月21日 8:55 | 1.监考员甲分发试题,监考员乙密切注视考场情况。 2.试题发毕后,监考员甲要求考生检查试题,若发现缺页或试题漏印、字迹不清或破损等,要举手报告; 3.指导考生用签字笔在试题规定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号和所在市、县(市、区)。 4.要求考生在开考铃声响后才能动笔答题,否则将受到扣分乃至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 |
6 | 10月21日9:00 | 1.监考员甲要求考生开始答题,并在前台监视。 2.监考员乙按座号顺序装订考生承诺书,装入专用袋内,在袋面填写相关信息。 |
7 | 10月21日9:15 | 1.禁止考生进场,考试过程中不允许考生提前交卷。 2.监考员乙填写试题袋封面有关内容,逐个核对考生信息,完毕后回后台监考。 |
8 | 10月21日 10:30 | 监考员乙用签字笔填写缺考生相关信息,仔细核对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号等信息。 |
9 | 10月21日10:45 | 监考员甲提醒考生宣读: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注意掌握时间。 |
10 | 10月21日11:00 | 1.考试结束,监考员甲宣读:本场考试结束,请立即放下笔,如果继续答卷,将作为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现在请大家整理好自己的答卷。 2.监考员乙逐个验收考生答卷,要求做到“二收”:一收答题纸,二收试题。收完清点核实后,考生退场,按座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将试题和答题纸(包括缺考考生)检查一遍。 3.甲、乙监考员共同携带试题、答题纸、考生承诺书等到考务办公室验收、装订、密封。 |
附件3
考生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学习《考生守则》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愿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纪律,现作如下承诺:
1.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所出示证件保证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信息和作假行为,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理。
2.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考试,不影响他人,不夹带书本、小抄等其他任何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3.不携带手机、报话机、监听耳机等其他相关通讯设备。如有携带,考前自觉交由监考老师代为保管,考试结束后取回。
4.考试过程不交头接耳,不左顾右盼,不抄袭他人试卷,服从监考、巡考老师的监督、管理,做诚实守信的文明考生。
5.从自我做起,积极配合学校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氛围。
考点名称: 考 场:
座 号: 承诺人:
2023年10月21日
附件4
主考、副主考职责
1.在山东开放大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在各市委组织部门的领导下,主考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规划布置考场及考点,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4.负责试卷在考点存放期间的保密和安全。
5.负责对因违规需要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和因违规需要中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及偶发事件做出及时处理。
6.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山东开放大学。
7.切实组织好考点安全保卫工作,要有高度的敏锐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山东开放大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5
监考员职责
1.按规定时间领取试题、启封试题、核对试题。
2.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守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3.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退考场,收发考生试题。
4.检查考生身份证和《准考证》。
5.维护本考场的考试秩序,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考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6.组织考生填写考生承诺书。
7.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检查。
8.督促考生在规定答题区域内书写答案。
9.收理、清点、装订、密封考生的试题和答题纸,注意答题纸用线装订。
10.完整准确地填写试卷袋封面各项内容。
11.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
12.考前、考后整理、清理考场。
附件6
巡考员职责
1.检查各考点的考试工作,监督考务人员、监考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和落实各项规定的情况。
2.负责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网上举报信箱:jcgbjyzx@163.com
山东开放大学举报电话:0531-82626811
3.制止纠正各种不符合考试的规定和行为。
4.督促考点各类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5.协助主考处理考试中出现的违纪现象。
附件7
保密组职责
1.负责试卷的交接、运送、保管及有关考试的保密工作。
2.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试题失密、泄密。
3.严格履行领取、分发、验收、交接手续。
4.准备试题保密柜及运送试题包(箱)。
5.考试结束后,负责将试卷及违纪作弊情况统计表一并送交山东开放大学。
附件8
考务组职责
考点一名副主考任考务组长,组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正式教职工组成。其职责为:
1.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的考务工作。
2.安排考场,选调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制定考试各项工作安排。
3.配合主考对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工作职责,掌握工作要点,规范操作要领,做好监考工作。
4.通知考试信号发布时间并按时发布考试信号。
5.收发各类工作人员工作标志。
6.检查考点考场考前布置工作。
7.准备拆封试题、密封答题卡所需用品、用具。
8.负责发放、回收检查试题试卷及试卷袋封面的填写及密封情况。
9.负责考生承诺书的发放与回收。
10.协助主考、副主考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9
后勤组职责
1.树立热心为考生服务的思想,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2.负责布置考点环境。
3.配备各考场的桌凳。
4.检查装修考场的照明设施和门锁。
5.保证考点机构所需物品的及时供应。
6.设置考场内考生物品存放处。
7.设立休息室,安排好考生的休息。
8.设立饮水点,确保饮水卫生安全。
9.准备考试用车。
附件10
保卫组职责
1.负责考点、考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考点内外秩序。
2.负责校门及考试区域的警卫,检查考生身份证、《准考证》和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无考试工作人员标志或无有效证件者不准进入考点。
3.负责考点警戒区、警戒线的划定与巡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及时对考点进行清场。
4.负责考生汽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停放与管理。
5.负责对扰乱考点、考场秩序者的处理。
附件11
考场设置要求
1.考场必须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考场设置在危房内。
2.考场必须安静,周围环境噪音过大影响考生考试的不得安排为考场。
3.考场应宽敞明亮,室内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50m2,空间高度不低于3m、40W日光灯不少于6只。
4.桌凳高矮须适中,桌面平整、光滑,桌洞口要朝前排列。
5.考场内不得保留宣传栏、黑板报、标语、地图等文字材料或其它物品。多余的课桌、凳子须搬出考场。
6.考场内要保持整洁、卫生、空气新鲜。
7.每个考场考生数为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在80cm以上。
8.座号标签需贴在桌面的左上角。
9.考场前门左侧要有存放考生物品的桌子,设置手机存放专用袋。
10.各考场要备有0.5mm黑色签字笔等备用物品。
附件1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附件1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保障“山东省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干部专科学历教育实施素质提升工程”招生入学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结合招生入学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坚持如下原则: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统一指挥,系统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反应,有效控制;重在预防,依法处置。
(二)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引起的试题泄密、蓄意破坏考试秩序、影响考试公平和社会稳定的事故、事件和灾害。
二、机构职责
(一)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院工作部署,按照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分级管理的系统工作原则,山东开放大学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与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考试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应对策略、方案措施,指导考点工作。考试期间,山东开放大学统一派遣巡考组赴考点检查指导,协助各考点有效防控和应对处置。
(二)各考点按照山东开放大学部署,成立本考点应对领导小组,制定预案并报山东开放大学。考前,及时与当地组织部、教育行政和司法部门联系,接受检查指导。
(三)各考点应建立信息沟通和报告制度。考试期间,各考点应设值班电话,值班人员须坚守岗位,保证电话畅通,对各类问题及时报告。凡未报、漏报或故意隐瞒,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四)考试期间,巡考组要进驻考点,确保考试稳定有序进行。
(五)各考点要做好考生应知应会和考风考纪教育,考生要签署承诺书,保证服从管理、遵守纪律,不借机滋事和违纪舞弊。要积极化解矛盾,避免形成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考试的严肃性。
三、处置原则
(一)应对原则
1.应对工作要依照法规,遵循应急工作规律,符合有关要求。
2.应对工作由山东开放大学统一协调指挥,各考点要反应迅速,时刻保持警觉和信息畅通。
3.应对工作要以学生为本,公平公正,坚持正义,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处置原则
各考点要遵循“保护生命,和谐稳定”的指导思想,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安全维护。切实保护考生、工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考试秩序。
2.早抓早防。立足于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3.依法稳处。依法施考、按章办事,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协商、调解并重,思想工作、行政策略和法律措施并举。
4.积极引导。有效控制现场,以“团结、稳定、正面”引导为主,及时发布信息,排除流言干扰,消除负面因素,满足考生知情权,稳定思想情绪。
5.冷静应对。沉着、果断、妥善处置。
6.宁稳勿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教育疏导、说服化解为主,有效控制社会影响。
四、处置措施
(一)保密安全
1.各考点要指派专人按期将试卷护送到考点,存放在专用保密室、保密柜内。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试卷安全。
2.如各考点在试卷运输、保管、分发期间,发生试卷试题被盗、被抢、丢失、封装损毁严重、被私自提前拆封启用,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试卷、试题信息丢失泄密,当事人应保护现场、清点数目、评估后果,及时向当地保密和公安部门报告。
(二)群体事件
1.加强考点安全警戒,避免扰乱考点、考场秩序的事端发生。
2.如发生群体舞弊、考场失控、集体罢考等,主考和安保人员应对考生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稳定情绪,防止失控。按照有关规定对滋事和无辜者分类处理,恢复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3.如考生被不法人员煽动挑唆或因对正常考试监管不满而发生集会、示威游行、集体上访,围攻、冲击考点,殴打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主考和安保人员应依法劝阻、控制事态、立即报警,禁止带头滋生闹事、不法人员离开,配合公安部门严肃处理,切实保护其他考生、工作人员和试卷的安全。
(三)考风考纪
1.各考点要加强监考、巡考检查,坚决查处有组织、影响恶劣的舞弊和事件。
2.考点、考场内外发生有组织或利用通讯工具协同作弊时,应及时制止,维护秩序。主考要立即报告,会同公安部门从严、从速调查处理。
(四)意外因素
1.因交通事故、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试卷未按时运抵考点或大批考生未按时赴考,主考应及时报告,安抚学生,请示上级是否停考、推迟或顺延考试。
2.考前,各考点要检查考试设施、考场楼房是否正常安全,标示紧急疏散路线。如遇火灾、集体中毒、房屋倒塌等,安保人员要立即组织考生有秩序转移,救治伤病员,保证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请示上级是否终止考试。
(五)自然灾害
1.根据气象部门对灾害的预测,考点要保证考生、工作人员生命安全。
2.考点、考场应选择安全、不易受灾的场所。各考点要密切关注自然灾害、次生灾害的资讯,如突发洪水、台风、地震等无法继续考试,应确保考生和试卷安全,防止试卷泄密、丢失,及时上报,请求指示。
(六)重大疫情
1.各考点要根据国家疾控中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要求,采取紧急措施,保障考生、工作人员身体健康,防止疫情扩散。
2.考点发生重大疫情或获悉重大疫情预警后,应立即报告,请求医务人员防控、救治。
五、其他事项
1.考试期间,各考点不接受媒体采访。如发生突发事件,各考点要妥善处理,及时报告。
2.如遇突发事件,考点全体人员要坚守岗位、众志成城,按照上级指示有序处置,降低损失和负面影响。
3.因故造成停考、推迟或顺延考试,要及时通知考生,做好解释弥补工作。
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山东开放大学负责解释。
附件14
考生守则
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他们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3.考生入场,除黑色签字笔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4.严禁考生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手机带入考场的需存放在指定位置,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5.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身份证、《准考证》等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试题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号等栏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7.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经允许方可交卷出场,提前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考生必须按规定的题号,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答案无效。
9.答题时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将要修改的答案划去,新答案书写在划去答案的上方或下方,但不能超出该题的答题区域。严禁使用涂改液、涂改胶条等辅助物修改。
10.考生答题时应书写规范,避免书写过于潦草或字迹太小等情况,请勿使用铅笔答题。
11.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不准将试题、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2.遇试题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草稿纸、试题或答卷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不动,等候监考员将试题收好。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附件15
2023年度村(社区)“两委”成员专科学历
教育招生入学考试考点信息表
序号 | 地市 | 考点名称 | 职责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考点地址 |
1 | 济南 |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主考 | 崔建 | 副校长 | 13969032430 | 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丹桂路2011号 |
副主考 | 王利 | 党委组织部 部长 | 13854105966 | ||||
考务负责人 | 池海 | 教务处处长 | 15562667659 | ||||
2 | 青岛 | 青岛开放大学 | 主考 | 史建军 | 青岛开大 副校长 | 15205325789 | 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68号 |
副主考 | 周庆勋 | 青岛开大成教职教学院院长 | 13906484636 | ||||
考务负责人 | 南兵 | 教务部副部长 | 18678988979 | ||||
3 | 淄博 | 淄博职业学院 | 主考 | 毕思勇 | 淄博职业学院党委委员、副校长 | 18653306668 | 淄博市周村区联通路506号 |
副主考 | 赵建业 | 继续教育学院院长 | 13409009227 | ||||
陈刚 | 淄博职业学院文化旅游系主任 | 13754798517 | |||||
考务负责人 | 阚玉丽 | 淄博职业学院文化旅游系 副主任 | 15254428090 | ||||
4 | 枣庄 | 枣庄职业学院 | 主考 | 梁家和 | 党委副书记、 院长 | 13806325178 | 枣庄市新城区祁连山路2169号 |
副主考 | 李庆山 | 副院长 | 13963216351 | ||||
考务负责人 | 张恒亮 | 创业园主任 | 13906323272 | ||||
5 | 东营 | 东营开放大学 | 主考 | 张汝山 | 东营职业学院 副校长 | 18805461177 | 东营市府前大街129号 |
副主考 | 聂仁凯 | 成教处处长 | 18654675568 | ||||
陈建锋 | 成教处副处长 | 15615069150 | |||||
考务负责人 | 桑晓斐 | 成教处教师 | 19963645679 | ||||
6 | 烟台 | 烟台文化旅游 职业学院 | 主考 | 卢玲 | 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副院长 | 18753578820 | 烟台市莱山区火炬大道3966号 |
副主考 | 倪玉梅 | 培训处处长 | 18853579891 | ||||
考务负责人 | 许晶晶 | 培训处科员 | 13792508635 | ||||
7 | 潍坊 | 山东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 | 主考 | 齐立伟 | 党委书记, 校长 | 13905363106 | 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999号 |
副主考 | 马爱玲 | 副校长 | 18663696370 | ||||
考务负责人 | 赵海涛 | 电大工作处主任 | 18553688395 | ||||
8 | 济宁 | 济宁市农村干部管理学院 | 主考 | 刘运太 | 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党委书记 | 18705373999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济岱路8号济宁市农村干部学校 |
副主考 | 宋培华 | 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校长 | 18615379922 | ||||
考务负责人 | 罗 玲 | 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济宁市农村干部管理学院)管理处党总支书记 | 13963735823 | ||||
9 | 泰安 | 泰安市岱岳区职业教育中心 | 主考 | 孟广武 | 党委书记、 校长 | 13468049279 | 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迎驾路与金光大道十字路口 |
副主考 | 孟宪松 | 副科级领导 | 15550805589 | ||||
考务负责人 | 陈庆锋 | 综合培训处 主任 | 13405386277 | ||||
10 | 威海 | 威海职业学院 | 主考 | 陶崴嵬 | 威海职业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 13386303620 | 威海市高区科技新城 |
副主考 | 孙伟峰 | 培训学院院长 | 15063186318 | ||||
卢丽娟 | 经贸学院院长 | 15666316188 | |||||
考务负责人 | 郭清松 | 培训学院继续教育科科长 | 13573707870 | ||||
11 | 日照 |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 主考 | 徐锡权 |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 18906335576 | 日照市东港区烟台北路16号 |
副主考 | 丁明军 |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开放教育系 主任 | 18806330639 | ||||
考务负责人 | 范忠勇 |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开放教育系 副主任 | 18663055335 | ||||
12 | 临沂 | 临沂职业学院 (临沂开放大学) | 主考 | 宁良强 | 临沂职业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临沂开大校长 | 15092936566 |
临沂市罗庄区湖东路63号 |
副主考 | 刘志伟 | 临沂职业学院乡村振兴学院院长 | 18653978088 | ||||
联系人 | 刘本福 | 临沂职业学院乡村振兴学院 副院长 | 13853911089 | ||||
13 | 德州 | 德州职业技术学院 | 主考 | 杨欣鸿 | 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 | 13505343182 | 德州市大学东路689号 |
张波 | 继续教育学院 院长 | 13573452710 | |||||
考务负责人 | 李学善 | 成人学历教育科副科长 | 13053465635 | ||||
14 | 聊城 | 聊城市东昌府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 主考 | 谢洪建 | 党委副书记、 校长 | 15666655096 | 聊城市东昌府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聊卫路211号 |
副主考 | 陈宴超 | 培训处 | 15206357700 | ||||
考务负责人 | 郭宏志 | 培训处副主任 | 13869534557 | ||||
15 | 滨州 | 鲁北技师学院 | 主考 | 赵凯 | 党委副书记 | 18854316688 | 滨城区黄河12路859号 |
副主考 | 孙东 | 继续教育学院 院长 | 13854359898 | ||||
考务负责人 | 刘存奎 | 继续教育学院 副院长 | 13561589798 | ||||
16 | 菏泽 | 菏泽市曹县县委党校 | 主考 | 马青松 | 常务副校长 | 15753021075 | 菏泽市曹县青岛路南段曹县县委党校 |
副主考 | 刘志强 | 副校长 | 18253089106 | ||||
考务负责人 | 袁继翠 | 教务科副科长 | 13853078786 |